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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三

来源:尊旭网时间:2023-07-02 07:08:47编辑:阿旭

打人的村民涉嫌故意伤人,这种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行为。有网友爆料,湖北黄石一个人贩子嫌弃拐走了三个女孩儿。据说一位村民看到外地牌照的货车进村,上前查看后我发现车厢里居然藏着三个孩子,村民怀疑货车司机是人贩子,将这名男子暴打之后报警,三个被解救的女孩在一旁大哭。

民警接到报警后火速赶往现场,将相关人员带去派出所进行调查,很多网友看到这里都感觉大快人心,要知道人贩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简直是罪大恶极,别说是暴打一顿了,就算是判处死刑都不为过。虽然不想承认,但村民的这种行为依然涉嫌违法,出现问题一定要及时向派出所报案,请民警过来解决问题,私自暴打人贩子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涉嫌故意伤人。

而且这件事情还远远没有结束,被打的司机为黑龙江人,当时他把车停在路两边,原本只是请三个放学路过的小学生到货车驾驶室取东西,没想到被怀疑是拐卖儿童。经过警察询问之后,得知三个女孩并没有受到伤害,威胁,恐吓等。可见这件事就是误会一场,村民虽然是好心,但行为有些冲动了,后续问题肯定还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所以我们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先控制住犯罪嫌疑人,之后等警察到达现场。

每一个孩子都是父母的宝贝,同时也是一个家庭的希望,一旦丢失孩子,整个家庭都会因此而崩塌。希望每一位父母都可以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幸好这名司机不是拐卖儿童的罪犯,不然这三个女孩可就真的危险了。虽然村民的做法有些冲动,但还是忍不住为他们的行为点赞。

在一个无知的国度,一些存在疑虑的人,会用大脑一时热起的愤怒,直接当场毫无证据的认定该女孩就是犯罪者,然后民众无脑的一呼百应,导致这样的结果。(国家制度太差平时这些问题肯定发生很多很多,所以当有些事情发生时,还未确定的时候,民众心中怒火压抑不住就完全发泄出来了,这女孩子也是冤,越是落后的国家,恶人往往是解决不了的,看当时这女孩子也是很无助,旁边的人根本就不给她解释的机会,最后她放弃解释,得到的是死亡,从这就可以得知附近警域反应也是慢到离谱,还有指控意味着什么?只是怀疑啊!证据不确凿!无知真可怕!恶人必恶报!穿白色衣服的男子疑点很重!)

湖北黄石人贩子拐3小孩被村民发现后暴打,我觉得村民的行为很解气,但是这样做是不对的,因为我们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惩罚这些人贩子。

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点,湖北黄石人贩子拐3小孩被村民发现后暴打,我觉得村民的行为很解气。我们知道人贩子是非常可耻的,令人可恨的。一个人愿意和人贩子打交道。特别是那些有孩子的家里把孩子都看成宝贝。而那些人贩子竟然为了谋取暴利,就无情的拐卖别人家的宝贝孩子。其他村民发现这些人贩子的时候,给他们暴打了一顿,我觉得那些村民的行为非常的解气。因为我们也非常的痛恨这些人贩子,恨不得打骂他们。

第二点,湖北黄石人贩子拐3小孩被村民发现后暴打,虽然很解气,但是这样做是不对的。我们知道,我们一旦抓住人贩子,我们肯定会暴打一顿,因为那些人贩子实在是犯贱,没有一户人家愿意自己家的孩子被拐卖。那些孩子做错了什么,他们都是无辜的。他们本该有一个美好的童年。而这些人贩子为了一己之私,就拐卖这些孩童,让他们处于危险当中,然后他们整个童年都处于阴影当中。真的是,十分的可耻。虽然我们非常的痛恨他们,但是,我们一定要用正当的方法来惩罚他们。

第三点,我们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惩罚这些人贩子。这些人贩子应该得到相应的惩罚。而不是得到我们的暴打与辱骂,因为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拐卖孩童是什么罪行,会受到什么惩罚。我们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惩罚他们,通过合法的手段来打击他们,只有这样才能够杜绝这种行为的发生。

很多人对拐卖者很痛恨,抓住了以后,恨不得打一顿。一个小偷到村子里偷孩子,被人抓住了,让村民狠狠教训了一顿,但不小心,将人打死了。这个算是正当防卫吗?这不属于正当防卫啊!的确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一、村民打死小偷,不属于正当防卫

这些拐卖者为了获取利益,到村子里偷抱孩子,这种做法的确可恶,被村民发现了以后,就抓了起来,进行惩戒。因为孩子的父母对这样的人,恨之入骨。打一顿解恨,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小偷的罪过是可以判死刑的吗?按照国家的法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个情况,需要警方人员调查才能得出结论,还有就算是判处死刑,他们也有上诉的权利。哪怕是判处死刑,还要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村民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个拐卖者的罪过,很大,但罪不致死。村民们对他的惩罚,有点过当了。他们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的要件有五个,小偷进行的,有三个或者四个,但最后一个明显不符合(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正当防卫的要件五个需要同时构成才可以,所以,村民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村民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要件有5个,其中最后一个是村民们实施的,就是已经明显超过必要范围。就算是小偷的行为可恶、可恨,但村民没有权利对他进行死刑制裁,虽然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村民需要承担责任。

二、村民这样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村民们的做法,的确可以理解。网上报道了很多孩子被拐卖,很多家庭因此破裂。《失孤》中的刘德华,扮演的是寻找孩子的父亲,那么久了,还是没有找到。对于拐卖者的恨,自然会多很多。

面对拐卖者,打一顿,是可以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要超过必要的限度,很明显,村民们的做法,已经超过限度了。他们应该是没有想到,这个小偷如此不抗打。事情发生了,他们就要为此承担后果。

要是造成了人身伤害,就要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要是造成了伤残的,就要赔付残疾赔偿金还有相应的治疗费用;造成人员死亡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村民需要承担的,是最后那项。至于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需要跟死者家属协商。至于死者的家属在哪里,他们如何过来跟村民协商,就是另外一件事了。

对于村民而言,他们可能没有想到会打死人,打死人以后,如何赔偿是他们需要协商的。就事情本身而言,惩戒小偷没有错误,但要有一个限度,不能恣意妄为。村民们可能是为了发泄心中的愤怒,结果失手了。

村民们应该注意,下一次遇到小偷的时候,下手注意轻重,最好的办法是打,但不致死。对于拐卖者,应该惩戒,但正确的惩戒方式是交给人民警察。遇到这样的人,直接抓起来,报警处理就好。

三、遇到小偷或者拐卖者,要及时报警

小偷被认出来以后,第一个反应是跑。村民们追上以后,对其进行惩戒,目的是为了让他老实一些,之后就赶紧报警,让警察叔叔来处理这个事情。拐卖者的最轻处罚,是五年以上的刑期。所以,抓住他们,就赶紧送他们进去。

至于拐卖三人以上的,那就属于情节非常严重的,可以判死刑的。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是更好的方式。动用死刑的结果,是给自己带来麻烦。冲动是魔鬼,这句话说得没错。不能因为动手,就让我们自己陷入麻烦中。

新闻报道中,我们国家采取很多方式打击拐卖行为,还是会有拐卖者出现。对于他们而言,只是获利的方式,但对于失去孩子的家庭,那是很久很久的伤痛。对于拐卖者动用武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样做的时候,要注意力度。

要是打得重了,致人死亡的,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大家生活不容易,还要支出一笔钱,可能会增加一些经济上的压力,这何必呢?抓住了以后,就送派出所,这样就可以了。

村民们应该做好的事是看管好自己的孩子,有时候,刷短视频的时间一长,就可能忽视孩子在做什么事情了,还有大人在忙活事情,孩子自己出去了,就这个时间段,给拐卖者以机会了。

有些人会说,一天24小时盯着孩子,也太累了。孩子的成长,需要家长的陪伴,要是沉迷在自己的世界里,要孩子干什么?孩子玩的时候,就陪着他玩耍;孩子想做什么事情的时候,陪着他就好。陪伴是最长情的告白。

很多年轻家长觉得,不如采用严厉的法律来打击拐卖者。但是,法律的修改,需要很多程序,这段时间里,还是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每个家长都上点心,不给拐卖者以机会,那么,孩子就不会丢失。

看到有新闻报道,要是有人在大街上明抢,怎么办?对于这种情况,最好的方式是报警处理,还要指定一位围观者来帮忙报警,打个电话而已,很多路人会帮忙的。有些拐卖者想设套来抢,那就报警抓住这些团伙。要是在大街上看到一群人在吵架,有人请你拨打报警电话,你会报警吗?

事件的真的,不过不是人贩子,女的是不是美女,那就见仁见智了。事情的真相是在危地马拉,那个女子被疑跟同伙一起杀害另一名男子,被当地村民用私刑当场烧死。并且听说当时警察被村民阻挡在外围,不能进去救援。

女孩不幸被人贩子拐卖,她为了逃跑,寻找机会杀死了买主。这种情况,女孩的行为,一般不被认为是正当防卫!其实,生活中,女孩和买主,都是受害人,可怜人。真正可恨的是人贩子,人贩子才是无数家庭破裂、人伦悲剧的制造者!

其实在现实生活里,有活生生的案例。只是,结果很不幸,女孩最终被认定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很多人为这个女孩鸣不平,认为她一个弱女子,被拐卖,一人置身险境,为了重获自由,想法逃跑,杀死了买主,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对于此类情况,女孩的行为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为什么?应该如何处理?请继续往下看。

一、一般情况下,不属正当防卫,被拐女孩为了逃跑,杀了买主,属防卫过当,应当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该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本案事例来看,买主从人贩子手里收买被拐女孩,其目的是为了同其生活,过日子。

现实中,这种事,大多数是发生在贫困地区,男子娶不上媳妇,为了传宗接代,过日子,很多人是倾其所有,从人贩子手里收买女孩为妻。因此,买主多数只是限制女孩人身自由,防止其逃跑,并没有伤害女孩,尤其是危及其生命的想法。这种情况下,女孩杀害买主,非法剥夺其生命,明显是超过了防卫的限度。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女孩,能杀死男性买主,往往都是趁其不备偷袭,从背后狠下杀手,并非是当时当时面临着现实的危险。这种情况,是明显不符合刑法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的。

比如上面提到的被判12年的妇女,系贵州人王某琴,其被人贩子拐卖给浙江省某村民席某为“妻”。席某及其家人,为了防止王某琴逃跑,白天跟随、晚上锁门,限制其人身自由。

一个月后的某一天,王某琴抓住时机,趁席某不备,用砖块猛击其头部致其倒地,后又用菜刀割其颈部,导致席某死亡。随后逃离现场。后公安机关将王某琴抓获归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大多数情况下,买主是因为贫穷落后等种种原因娶不上媳妇,收买被拐女孩是为了过日子,真正罪大恶极的是人贩子。如前所述,部分贫困地区,男多女少,因为贫困和闭塞,外地女子不愿嫁进来,本地女子却多数外嫁,很多男子娶不到媳妇。

有的为了娶媳妇过日子,传宗接代,往往倾其所有,从人贩子手里收买妇女。事实上,他们收买妇女后,除了防止其逃跑,限制其人身自由外,一般很少有虐待、伤害她们的,大多数是真心待她们的。因为,他们是想真心过日子的。

因此,实际生活中,有不少被拐卖的妇女,由开始的反抗,到后来心甘情愿地留下来,同买主真心实意地过日子。司法实践中,也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公安机关破获拐卖妇女案件,抓获人贩子后,根据其交代,解救被拐卖的妇女,没想到却出现了令人意外的一幕:被解救的妇女不愿离开!

原来,经过一段时间的生活,她和当初收买她的男人,已经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已经适应了这里的生活。也有被解救的妇女,不久后又回去,继续同买主共同生活。其实,从立法上看,设置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当初是有争议的,有一种观点认为,不宜把以结婚为目的,收买妇女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但是,“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那样可能会助长贩卖人口的犯罪,不利于打击贩卖人口的犯罪。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收买被拐妇女的买主,其社会危害性是不算很大的,特别是罪不当死,被拐卖女孩将其杀死,明显不当,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

其实,真正罪大恶极,给女孩带来伤害的,是为了金钱不劳而获的人贩子。因此,人贩子才是最该严惩的对象。对此,法律也不曾手软,直接规定了,最高可判处其死刑。

三、特殊情况下,被拐女孩杀了买主,依法属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另外还作了无限防卫的特别规定。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法律责任。结合该问题,被拐卖女孩,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杀死买主,属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1、买主强奸被拐卖女孩的。

从刑法规定可以知道,如果买主强奸被拐卖女孩,被女孩当场杀死,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法律责任。

2、特殊情形下的反抗行为。

比如,被拐卖女孩多次逃跑,使得买主十分恼火,在某次逃跑中被买主抓获,买主认为她无心和他生活,一心只想逃跑,为了避免人财两空,遂决定打断她的腿。没想到在实施的时候,女孩趁其不备,将买主杀死。此种情形下,女孩的行为,也属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

总结

被拐卖女孩,为了逃跑,杀死买主,一般情况下,不能算正当防卫,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特殊情况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按贩卖而言,买方更重,因是买方的诱惑,导致卖方起野心,走不法沟栏。买方重判刑,卖方根据数量定刑,也应重判或死刑。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首先是有了买方然后才有了卖方,是买方手中的“利”促成了卖方的逐利,所以赞同买卖双方同罪。

窑洞破旧,窑洞里有两口大锅,一口连着炕,锅里全是灰烬,另外一口锅是用来给曹小青大小便用,小青平时吃喝拉撒都在炕上,脏、乱,差,跟猪窝没差别,根本不是人能住的地方!

据见过曹小青的村民说,十多年前,这个女人却有着一副十分清秀的面孔,但精神有点恍惚。记者来到曹小青的住处,看到曹小青,已经看不出曹小青的年龄了,但依稀能看得出她的面容俊俏,是个好看的女人。

那么曹小青是怎么被刘家两兄弟关进肮脏的窑洞的呢?经过了解,刘二针竟然是曹小青的丈夫。那么既然是丈夫,他们怎么会如此狠心把曹小青关进窑洞的呢?带着疑虑,记者继续跟踪走访询问。

在随后的调查中,记者发现,精神失常的曹小青竟然能写出一手好字。当地村民一直有一种猜测,曹小青以前应该是个大学生。记者也发现,在曹小青居住的窑洞墙上,曹小青写着无数个第一名,由此可以推测,曹小青在没有疯之前,应该是一个有文化素养学习成绩特别好的学生。

那么,可否大胆推测,通过墙上写着的密密麻麻的第一名,是否代表着曹小青在潜意识里,对自己学生时代的一种回忆呢?如果她曾是一个年轻美丽的大学生,她又怎么嫁给了偏远山区大字不识一个的刘二针兄弟俩的呢?

记者又随机采访了一些村民,知情的村民告诉记者,曹小青是从不远处的乱岔沟一户村民家里来的。村民不敢说,曹小青是被拐卖过来的。还有村民告诉了记者一件让人不可思议的事情:名义上,曹小青是卖个刘二针做老婆的,实际上是兄弟二人共用的。

记者不敢相信,但又不得不相信,在这落后的山村,一些村民愚昧无知,他们所作所为,完全可以超乎正常人的想象。

记者询问刘二针,“曹小青是否是你拐卖过来的。”

然而,刘二针却矢口否认。刘家人也说,当时他们是出于对曹小青的同情,为了拯救这个可怜的疯女子,才把她留下来的。

既然是这样,刘家人为何又不善待曹小青呢?于是记者又采访了刘二针的妹妹。记者问刘二针的妹妹,“你的嫂子是什么时候过来的?”

刘二针的妹妹轻描淡写地说,“应该有十四五年了吧!”

“她又是怎么过来的呢?”记者接着又问。

“是我父亲替我弟弟娶过来的。”

刘二针妹妹的解答仍然不能解开记者心中的疑惑。为了查清事情的真相,查明曹小青的来历,记者赶往了乱岔沟村。记者找到了村民所说的那户人家。

那户人家的主人叫庞和,庞和承认是自己转手把曹小青卖给刘二针的,然而让记者吃惊的是,曹小青并不是第一次被转卖,而是转买过多次了。当年庞和也是花了4000元钱从庙沟村的梁团寺手中买来曹小青。

庞和跟记者解释:梁团寺说我没有女人,给我介绍一个女人。起初我不相信,梁团寺说你去看看,合适就要。我去看了,也就将就着看上了。没想到花了半辈子积蓄买来的媳妇,宁死不屈,不服从,总是反抗。不能做饭,不能干活,感觉花了钱买的这个媳妇不值得。

庞和感觉吃亏上当,就把自己心中的怨气撒在了曹小青身上,经常无缘无故毒打曹小青。打多了,曹小青也会反抗。然而曹小青越反抗,庞和打得更厉害。就这样,曹小青遭受长期毒打和谩骂,久而久之,精神就变得有些失常。庞和担心曹小青将来生下精神有问题的孩子,于是决定将曹小青转手卖掉。

记者采访庞和的时候,庞和有说有笑,仿佛谈论的不是一条鲜活的生命,这样残忍的买卖一名女子,在他看来是那么的随意、轻松,丝毫没有意识到这是严重的犯法。

一年后,庞和把怀有身孕的曹小青卖给了刘二针,尽管曹小青精神有些问题,但刘家人求子心切,还是花了4000元钱买下了曹小青。

被拐到刘家的当年,曹小青就生下了一个儿子,隔年又生下一个女儿。一儿一女,从没有跟曹小青有过交流,更不知道曹小青叫什么名字。记者从两个孩子的口中得知,他们的妈妈几乎每天都会发脾气,一次十几分钟,一天两次。

刘二针的妹妹说,曹小青这十几年,都是不穿衣服不洗澡的。可见曹小青过的根本就是非人类的生活啊!

然而,曹小青偶尔也会清醒,清醒时,思乡心切,几次试图逃跑,但每次都被刘家人抓了回来。逃跑次数多了,刘家人决定把曹小青关押在暗无天日的窑洞里,吃喝拉撒睡,衣食住行,都被死死地限制在了窑洞里。

这个狭小的窑洞里,曹小青在刘家兄弟的严密监视下,一住就是14年。从那以后,曹小青几乎没从窑洞走出过半步。由于长期与世隔绝,曹小青的精神彻底失常了!

在窑洞里,曹小青一遍遍地写下“跑”字。这成了她生活中做得最多的事情。可见她心里是有多绝望!

记者试图从精神失常的曹小青那里得知更多有关她来历的信息。但曹小青提供不了任何信息。此时唯一的线索就是庞和所提起的那个名叫梁团寺的人。

然而,当记者满怀希望去找梁团寺时,梁团寺早已经在五年前意外失踪,至今下落不明。

由于线索中断,记者只好再次返回了刘二针的家里。试图寻找曹小青来历的蛛丝马迹。

记者再次询问曹小青,“你想回家吗?”

曹小青竟然意外地说出几句四川话,尽管听起来含糊不清。但记者可以判断,曹小青来自四川。于是记者试着联系四川当地的媒体,让他们帮忙寻找曹小青的家人。

很快,一个叫曹永良的人打来了电话,他说,曹小青很可能就是他多年失踪的妹妹。

记者立即带上照片,连夜赶往了大英县蓬莱镇,让曹家人进行了辨认。

经过确认,曹小青就是曹永良失踪多年的妹妹。曹永良看到妹妹目光呆滞的照片,泪流满面,心如刀割。当晚曹家人就随同记者赶往了内蒙古,解救曹小青。

当记者来到内蒙古林格尔县的时候,曹永良跟记者说出来自己多年来埋在心底的愧疚。

原来在十多年前,曹家人从内蒙古的亲戚那儿得到消息,说曹小青被卖给了一个名叫许小三的当地农民,当时他们也立即赶到许小三的家里。但是他们那一次却并没有把妹妹带回家。看着曹小青,有了孩子,有了家,过得也挺好,家人想着让她跟随许小三生活算了。没想到,许小三竟然把自己的妹妹给卖掉了。如果这次确定是自己的妹妹,一定要把她带回家。

第二天,他们就到达了刘二针的家。然而,当他们赶往刘二针家时,竟然发现曹小青不见了踪影,原来是被刘家人转移到了别的地方。

愤怒之余,曹永良与刘家人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刘二针矢口否认曹小青被转移,并拿起一个粗棍子就要打人。一边的村民劝解刘二针要冷静,并且摁住了他。

刘二针的妹妹“扑通”一声,跪在了曹永良的面前。场面一度失控。记者考虑到这样强行带走曹小青,难度很大,劝曹永良冷静,当晚回去,去求助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天,当地公安部门决定展开了一场解救行动。为了避免曹家人和刘家人再次发生激烈冲突,公安人员建议曹永良在宾馆等待消息。

几个小时后,解救人员来到了刘二针的家里,在警察的干预下,刘家人只好同意,也放弃了围攻。眼看着曹小青要被带走,心有不甘的刘家人再一次打了感情牌,让孩子留着曹小青,不让他们的妈妈离开村里。

工作人员怕出意外,让曹小青的两个儿子跟曹小青见了一面,匆匆带离了刘家。

在宾馆等待多时的曹永良,看到曹小青,一眼就认出了曹小青就是自己失踪多年的妹妹。曹永良一把搂过妹妹,泪如雨下,嚎啕大哭起来。而曹小青神情恍惚,认不出自己的亲人,也许,后半辈子,她只能地活在了自己的那个狭窄的世界里了!

曹小青被人贩子拐卖固然可恶,但是她那些所谓的丈夫把她当着商品不喜欢就转手倒卖,他们的行为似乎更可恶。

曹小青被那些所谓的无知愚昧的丈夫拘禁17年,剥夺了所有的青春、快乐,摧残了她的身心 健康 ,甚至到了精神失常的地步。他们的所作所为,罪大恶极,他们简直就是人家恶魔,原地爆炸都不足以让人解恨!

人贩子和买家那个更可恨这个问题,得从常说起,我们知道贩与买家是古老的商业供需关系,买卖实为经营行为,如果一个商品、物品、与其他事物买卖都是建立在物有所值公平的对等条件下成功交换的。等值心里平衡没好坏之分之说。贩卖人口是全世界公认的犯罪行为,他不属于正当买卖,买着和卖着都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只不过收卖着没有先行犯罪的主观动机而被动收卖,应属间接犯罪,从主观来看其犯罪行为应该小于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贩…。

买人口的只是出于对小孩的稀罕和欠缺,他们虽然犯法,但还是有让人同情的一面。有些买人囗的,将小孩买回去后致伤至残,让小孩成为他们挣钱的工具,甚至有些将小孩买回去,教唆他们去偷去抢,成为他们的摇钱树。这类买人囗的,罪之当诛,法律应该重判,让其永世不得翻身。

人贩子是丧尽天良和人沦底线的畜牲,他们虽然有着人的外貌和思维,脱掉他们伪装的外衣,就是不折不扣的过街老鼠,人人得而诛之,多少骨肉分离,都是他们利欲熏心的杰作。由于他们利欲作祟,造成了无数本该幸福的父母,整天以泪洗面,留下终身的遗憾,甚至搭上性命的不计其数,国家应该抓住人贩子,全部判死刑,以告慰因他们而造成支离破碎的家庭。

贩卖人口的和买人口的没有多大差别,只是买人口的动机不同而法律的定性也不同。有些从人贩子手里把妇女买回去再进行转卖谋利,有时一个妇女被多次转卖而受尽折磨,求生无门,求死不能。这样买人口的也就间接的变成了人贩子。还有买人口的把妇女买回去,让其变成自已的卖*工具等等不计其数的残忍手段,这里就不一一举例说明了。总之,买人口的和人贩子都是极其可恶的豺狼野兽。

关于人贩子与收买人口的这两个性质的可恶性的看法,一首先有了收卖人口来源,才有了不法而生的人贩子,二要杜绝人犯子的生存,就必须彻底打击加重刑法,三新闻报刊多讲多普及法律知识,四要中央要专定缺人收养的户口入户政策,材委和派出所对于结婚入户手续严把关,也对于缺儿少女的主户收养也要严查把关,只要人人董法,提高法制概念,人犯子就没有路可走了,如果没有法律的及高影响,使掏钱买人口的只要有钱,就能办到所需,甚至拿少钱兼大钱做人的生意,拿钱收买的人比人犯子更可恶。

这些拐卖儿童,抓到应该当场杀死,先把他眼睛挖出来,然后把他手砍下来,又把他脚砍下来,让他知道滋味是怎么样?,最后又把他头砍下来一切都没有了。我希望每个人抓到拐卖儿童当场打了打死。,每家人都有孩子

别长篇大论的在网络上赶大集,咱就说重点吧,没有买的,那来卖的?我认为买的更可恨!卖的再多,一个买的都没有,他们还去拐卖人口吗?我建议,拐卖的判死刑,买的也判死刑,你觉着世上还有拐卖(买)人口的吗?如果都判死刑的话,我觉得就没有拐卖人口的了!

同样可恨,没有买就没有卖。

拐卖人口与买卖人口都严重的犯罪,其性质非常恶劣,因此,买卖双方(包括拐骗,强抢)都应重判,如果拐卖判死刑,买者判无期,如果买者以残害儿童谋利者也是死刑。

随着现代文明的进步,对于那些谋杀,凶杀,黑恶势力,拐卖人口,强奸,制造毒食品,毒饮品等影响人民身体 健康 的严重犯罪!一律用重刑,人民肯定1O0%赞成。(包括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滥用司法权力,行政权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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