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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行业国家标准,请问现行有效的机械加工行业国家标准有哪些,

来源:尊旭网时间:2024-06-14 02:58:57编辑:阿旭

1,请问现行有效的机械加工行业国家标准有哪些,模具验收标准呢

1.我们国家没有专门、正式的行业标准。
2.旧体制时有机械工业部颁布的“部标”——JB,相当于行业标准,现在很少见到了。
3.部标、行业标准等都属于推荐性质的,不是强制性质的,对任何企业没有约束力。
4.专门针对模具验收的标准,没见过。
5.用户可以在合同签订前,可以要求提供方按某某标准制造、验收,但是不能事后提出按某某标准验收。
6.非定制模具一般只按功能和最终精度验收。
7.专用、定制模具可对每一个零件的材料、工艺、精度以及整体提出要求,并对设计,甚至制造过程进行书面确认。
8.客户没有要求的,按供货方工厂标准执行,解释权在制造方。厂标决定了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当然也决定了价格。
9.高价值产品,可交第三方检验,他们会制定专门验收标准,如船级社制定的船规。但是模具行业还没有。

2,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保证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便利产品的配套和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产品依据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达到标准的要求。尚无对应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应达到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机械工业主要产品应执行的标准目录另行发布。第三条 机械工业部对采用并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和我国标准要求的机械工业产品实行采用标准认可办法。经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产品按本办法确认符合规定标准,由机械工业部统一颁发产品采用标准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申请采用标准认可的机械工业产品,凡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可同时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由机械工业部统一
  受理备案,并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录,
  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负责统一管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审批、颁布及撤销产品采用标准证书。第六条 机械工业部设立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办公室(设立在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负责办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业经初审确认的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
  (二)办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复审、确认;
  (三)办理由机械工业部颁发的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的有关审批手续;
  (四)办理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有关事宜;
  (五)办理有关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的信息统计与发布;
  (六)组织对发证后的产品进行有重点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下达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计划;
  (二)受理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
  (三)负责办理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初审、确认;
  (四)办理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报部审批手续;
  (五)办理有关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的信息统计与发布;
  (六)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八条 企业产品申请采用标准认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按照有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和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达到标准要求;
  (二)企业具备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要求产品的工厂条件和生产能力,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第九条 企业具备产品采用标准认可条件后,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可申请,同时缴纳申请认可费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填报申请认可表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1),同时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应填报备案报告表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2);
  (二)产品型号注册证明材料;
  (三)由省(部)级以上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四)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自我声明或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工厂条件检查报告;
  (五)若产品是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生产的,应提供由相应全国(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出具的企业标准水平证明材料。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表及有关附件进行初审,经初审确认符合规定要求后,报机械工业部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办公室。第十一条 机械工业部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办公室在收到经初审确认的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后,进行复审并办理由机械工业部颁发的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统一发布采用标准认可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名录。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上标明产品达到的我国标准和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编号。

3,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标准化和贸易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贯彻实施。第三条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第二章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第四条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适用我国气候、地理条件和资源合理利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第五条 凡已有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的,应当以其为基础制定我国标准。
  凡尚无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能适应需要的,应当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第六条 对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贸易需要的标准应当先行采用,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第七条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标准时,应当同时采用与其配套的相关标准。第八条 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跟踪国际标准化发展,积极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积极争取把我国标准或提案转为国际标准。第九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门。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相结合。第十条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第三章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和表示方法第十一条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和非等效采用。
  等同采用,指技术内容相同,没有或仅有编辑性修改,编写方法完全相对应;
  等效采用,指主要技术内容相同,技术上只有很小差异,编写方法不完全相对应;
  非等效采用,指技术内容有重大差异。第十二条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的表示方法如下表:

采用程度符号缩写字母 等同 ≡idt或IDT 等效 =eqv或EQV非等效≠neq或NEQ

  在我国标准目录中,分别用三种符号表示;在电报传输或电子数据处理中,分别用三种缩写字母表示。第十三条 采用国际标准(不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其采用程度,在我国标准的封面上和首页上表示方法如下:
  GB××××-××(idtISO××××-××××)GB××××-××(eqvISO××××-××××)GB××××-××(neqISO××××-××××)第四章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的编写方法第十四条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按我国国家标准GB1.1的规定编写。第十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不包括国外先进企业标准),在我国标准的前言中,写明被采用标准的组织、国别、编号、名称、采用的程度和简要说明我国标准同被采用标准的主要差异。第十六条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在编制说明中,应当详细地说明采用该标准的目的、意义、标准的水平(国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我国标准同被采用标准内容的主要差异,差异的原因和理由等。第五章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管理和物质条件第十七条 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实行标志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八条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出版、组织实施和监督,同我国其他标准一样,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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