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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容器,什么是锅炉容器板,具体的用途有那些?

来源:尊旭网时间:2024-06-06 00:53:10编辑:阿旭

1,什么是锅炉容器板,具体的用途有那些?

锅炉容器板:用于制造各种锅炉及重要附件,由于锅炉钢板处于中温(350°C以下)高压状态下工作,除承受较高压力外,还受到冲击、疲劳载荷及水和气腐蚀,要求保证一定强度,还要有良好的焊接及冷弯性能。
用途:
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电站,锅炉等行业,用于制作反应器、换热器、分离器、球罐、油气罐、液化气罐、核能反应堆压力壳、锅炉汽包、液化油气气瓶、水电站高压水管、水轮机蜗壳等设备及构件等。

2,锅炉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将其它热能转变成其它工质热能,生产规定参数和品质的工质的设备称为锅炉。燃烧设备以提供良好的燃烧条件,以求能把燃料的化学能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来并其转化为热能,把水加热成为热水或蒸汽的机械设备。锅炉包括锅和炉两大部分,锅的原义是指在火上加热的盛水容器,炉是指燃烧燃料的场所。锅炉中产生的热水或蒸汽可直接为生产和生活提供所需要的热能,也可通过蒸汽动力装置转换为机械能,或再通过发电机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提供热水的锅炉称为热水锅炉,主要用于生活,工业生产中也有少量应用。产生蒸汽的锅炉称为蒸汽锅炉,又叫蒸汽发生器,常简称为锅炉,是蒸汽动力装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多用于火电站、船舶、机车和工矿企业。扩展资料:当锅炉烧用不同燃料时就称为该种燃料的锅炉或某两种燃料的混烧锅炉。火床燃烧锅炉燃料置于料床上燃烧的锅炉或称炉排炉或层燃炉。一般为块粒状原煤,容量最大达。室燃锅炉燃料在炉室或炉膛内燃烧,一般有煤粉锅炉、燃油、烧气锅炉等,当代最大容量达机组,也称悬浮燃烧锅炉,还有介于层燃和室燃之间的半悬浮燃烧锅炉,如机械抛煤机,风力抛煤机锅炉等等。旋风燃烧锅炉煤粉或细粒煤在旋风筒中燃烧的锅炉,它有卧式和立式两种,旋风筒内燃烧热强度很高,适用于低灰熔点煤和难着火的煤。沸腾燃烧锅炉以粒状燃料置于火床上,在高压风吹动下使燃料层跳动沸腾成流态化,亦称流化床锅炉。

3,锅炉属于内压容器还是外压容器

锅炉有常压和带压之分,常压锅炉不承压;带压锅炉一般是锅壳内部承压,油汽炉的炉胆及回燃室是外部承压,不能一概而论。
另外,锅炉和压力容器是两个概念。
锅炉,是指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贮运容器、反应容器、换热容器和分离容器均属压力容器。

4,湖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承压锅炉和压力为一个表压以上的各种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船舶、机车、核能装置、军事装备和消防器材上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防止事故发生。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设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监察人员,负责安全监察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气体充装、水质监测和化学清洗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并依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前款所指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
  安装、修理、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接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广告,必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依照有关规定发布。第八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其中销售进口产品的,应当向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接受劳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禁止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制造锅炉、压力容器或者以制造常压炉、茶水炉名义制造承压锅炉。
  禁止销售、购买和使用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制造的或者质量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
  禁止销售、购买和使用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或者质量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禁止将常压炉和茶水炉擅自改作承压锅炉销售、购买和使用。第十条 锅炉房建造前,使用单位应当将锅炉房平面布置图等资料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一条 锅炉房必须配备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第十二条 使用锅炉,必须配备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运行锅炉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三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其中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检测单位检验。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无损检测人员、焊工、司炉工、水质监测和水处理人员、化学清洗操作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气体充装人员、液化气体罐车驾驶员和押运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主管部门考核发给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前款所列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有关人员处理。第十五条 办理旧锅炉压力容器拆迁过户前,必须事先经检验单位检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经检验确认必须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不准继续用作承压设备,不准转卖、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十六条 发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并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第十七条 因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化学清洗或者水质监测质量问题发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事故的,责任方应当向受损方赔偿经济损失。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费、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费以及事故分析中的试验费等,先由事故发生单位垫付,待事故原因查清后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察员有权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规程的行为,有权责令其纠正;对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制止;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可以发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时,有权通知其停止该设备的运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气体充装、化学清洗、水质监测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进行定期检验或者锅炉压力容器有事故隐患不改正的,收回使用证,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锅炉压力容器停止生产或者停止使用事故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四)造成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事故但没有人身伤亡的,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有人身伤亡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劳动行政部门收缴的罚款应当上交财政。

5,天津市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对违反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处罚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承压锅炉(以下简称锅炉)和压力为一个表压(0.1MPa)以上的各种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这些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单位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机车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第三条 市、区(县)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 对单位的处罚第四条 设计、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一)锅炉的设计资料,未经监察机构审查批准,擅自试制或移交生产的;
  (二)第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未经监察机构备案,擅自移交生产的;
  (三)擅自涂改已经监察机构审查批准(或审查同意)的设计资料和擅自投入生产的;
  (四)容器产品未经市锅炉压力容器技术检验所监督检验,擅自出厂的;
  (五)供技术鉴定的试制产品,其试制台数超过批准限额的。第五条 专业锅炉安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一)未经监察机构办理安装审批手续安装锅炉的;
  (二)锅炉的水压试验,未经监察机构验收而继续安装的;
  (三)锅炉安装完毕,未经监察机构总体验收而交付使用的;
  (四)由于安装质量低劣而危及安全运行,在接到监察机构发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仍未解决(或主要隐患未消除)的。第六条 专业修理、改造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一)锅炉、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的技术方案,未报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二)违反审定的图纸施工而危及安全运行的。第七条 超越许可证级别和超过许可证有效期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检验锅炉或容器的,罚款一千元至一万元。第八条 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检验单位,涂改、转让或出售许可证的,罚款五千元至二万元。第九条 借用、购买、伪造许可证或没有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检验锅炉或容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一千元至二万元。第十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一)未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超过《使用登记证》有效期的锅炉、容器(不包括气瓶),擅自投入运行的;
  (二)锅炉或容器不执行定期检验制度,在接到监察机构发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仍不检验的;
  (三)允许未经监察机构颁发《司炉操作证》和《水处理操作证》的人员,独立操作锅炉和进行工业锅炉水质处理工作的;
  (四)未经监察机构审查批准,擅自制造、安装或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锅炉、容器的;
  (五)有第五条(一)、(二)、(三)项情况之一的;
  (六)运行的锅炉或容器存在危及安全的隐患,在接到监察机构发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仍未解决的;
  (七)锅炉或容器的改造或移装(含调出、售出)前,以及报废后三十天内,未到原监察机构办理更换、迁移或注销《使用登记证》的。第十一条 施焊单位允许未经监察机构颁发合格证的焊工施焊,或虽有合格证但已超过有效期,以及超越合格证施焊项目的,罚款一千至三千元。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允许未经监察机构发证的人员检验锅炉或容器,骗取《检验证》或《使用登记证》的,其检验报告书无效,并罚款一千元至二千元。第十三条 报废的锅炉或容器,继续作承压设备使用或出售,或废品回收单位将收购的报废锅炉、容器作承压设备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单位或事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一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一)因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或检验错误的原因,致使发生锅炉或容器事故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责任单位;
  (二)因管理、操作、水处理和安全附件及自动装置不全、失灵等原因,造成锅炉、容器爆炸或重大事故的使用单位;
  (三)锅炉或容器的爆炸事故在二十四小时内、重大事故在四十八小时内,事故单位不报告监察机构或事故单位隐瞒事故、谎报事故情节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四)事故后三十天内或在请求延长期内仍未报送《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的。

6,锅炉及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 (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枝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其他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由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负责办理。 地级州、盟以及未设区的地级市等同于设区的市,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直辖市质监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质监部门,以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名义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 第六条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第七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附件4); (四)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五)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六)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办理下列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只需提交前条第(一)、(二)项文件: (一)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 (二)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 (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 (四)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第九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或者《压力容器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见附件2、附件3)一式2份,交予登记机关。 第十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填写的登记卡(以下统称登记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 (一)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登记文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二)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登记文件受理凭证。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凭登记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上5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1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编制规定》(见附件5),编写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 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同时核发记录出厂信息和使用登记信息的“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向使用单位发证时应当退还提交的文件和一份填写的登记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本体上(无法悬挂或者固定的除外),并在锅炉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使用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机关不得给予登记。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下列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锅炉压力容器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或者压力容器改变用途、介质的,应当提交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修理改造图纸和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 (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压力容器登记卡、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和定期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锅炉压力容器,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7,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章节

第一条 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第三条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二)压力容器。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第七条 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 4个制造许可级别。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二)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取证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部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第十条 制造企业取证申请被批准受理的,应按照批准范围试制产品,以备审查。两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第十一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审查机构应在产品试制结束后,对制造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和相应的产品检验,并出具审查报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工厂检查前进行型式试验。第十二条 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1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第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产品范围。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编号。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制造企业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对制造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制造企业必须接受检查。第十七条 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第十八条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后1年内不得提出新的取证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制造企业,可以向发证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暂缓期不超过1年。第十九条 制造企业需要增加许可的产品种类、级别、项目的,应向发证部门提出新的书面申请,经受理、试制、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颁发新的《制造许可证》。第二十条 制造企业发生更名、产权变更、生产场地变更或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发生主体材料、结构型式、关键制造工艺、产品规格等变更的,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报。发证部门根据制造企业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认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另行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通知企业。第二十一条 制造企业依据本办法取得的《制造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相关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审查、重复发证。 第二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未经监督检验或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第二十三条 境内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境外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从事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明。第二十四条 制造企业必须对产品安全性能负责,并配合检验机构开展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第二十六条 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暂停期不超过1年);拒不改正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一)产品出现严重安全性能问题的;(二)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的;(三)拒绝或逃避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四)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第二十七条 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一)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的;(二)向其他企业产品出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虚假随机文件的;(三)未经批准,超出《制造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的。第二十八条 对被吊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发证部门4年内不予受理其取证申请。第二十九条 从事安全监察、许可审查、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 审查机构、监督检验机构因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失职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对其委托、授权。 第三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发布。第三十二条 制造企业应按规定支付许可审查、监督检验费用。第三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的制造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公布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 制 造 锅 炉 范 围A 不限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注:1. 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2. 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3. 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4. 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质、品种等。5. 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 制造压力容器范围 代表产品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B 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 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C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D 第一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注:1.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2. 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3.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4. 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5.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附件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证书编号:(企业名称)(制造地址)经审查获得下列 产品的制造许可:授权签发人: 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期至:证书管理机构:(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全称)

8,容器板用途有哪些?

  容器板其实就是一种众多钢板中的一个比较大的类别,它具有非常特殊的成分以及许多优秀的性能。在现在市场上这种容器板它主要就是被是用来制作压力容器,对于不同的情况,不同的用途,它所对应应该要选用的制作的材质也是各不相同的。  这种装置它在现在市场上的品牌种类也是相对比较多的,而且它的不同的交货的状态所对应的应用的范围也是不尽相同的。在下面小编就将为用户具体介绍一下关于容器板它的具体有哪些。  容器板的用途介绍  1、容器板它在现在是被比较广泛的使用在石油、化工及电站和锅炉等等行业当中,使用容器板来制造反应器、换热器、分离器以及球罐、油气罐、液化气罐及核反应堆压力壳等,此外这种材质还被是用来制造锅炉汽包以及液化油气气瓶和水电站高压水管及水轮机蜗壳等等设备或是构件。而且这种材质在国内外都是有十分广阔的市场。  容器板的交货状态介绍  容器板的交货状态主要是有四种,分别是淬火、正火、退火及回火这四种。而且每一种交货的状态它的主要的应用范围也都是各不相同的。  正火的主要应用范围  使用与低碳钢,正火之后容器板它的硬度是要高于退火,而且它的韧性也是相对比较好的。  可以使用与中碳钢  用于工具钢、渗碳钢及轴承钢。  用于铸钢件,正火它对于钢铁材质的组织形态,具有很好的细化的作用。  用于大型的锻件及球墨铸铁,使得它的硬度强度及耐磨性都得到很好地提升。  容器板在回火之后的特点  1、在回火之后会使得容器板它的组织的稳定性能得到比较良好地提升,从而使得工件它的尺寸以及性能都能够保持在一个非常良好的状态。  2、在经过回火之后,对于容器板这种材质的产品而言,它还能够很好地消除掉容器板里面的内应力,从而改变器件的使用性能。  3、能够很好地调整容器板的力学性能,从而满足在各个领域的使用的要求。  容器板是一种用于制造各种锅炉及其的重要附件,而且它还是目前我国用于最为广泛的,使用量最大的一种压力容器专用钢板。

9,请问锅炉容器板Q245R和Q345R的应用领域??

Q245R和Q345R都是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具体的要求可参考GB713-2008 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我公司就是专门生产压力容器的厂家。Q245R和Q345R是压力容器最为常用的几种钢材。我们厂生产多层包扎夹紧式的高压容器,要用到70甚至110mm以上的Q345R钢板作为封头。如果是单层的压力容器,压力比较大的情况会要用较厚的板如40mm以上的作封头、筒体等壳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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