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志愿兵,企业下岗失业志愿兵退休待遇
1,企业下岗失业志愿兵退休待遇
根据最新政策,今后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从批准退休次月起享受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经统筹地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随同基本养老金一并按月发放;暂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后,由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单位按月代发。省部属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先由当地财政部门垫付,年度终了后,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由各市财政部门汇总市本级及所属各县(市、区)实际垫付情况,向省财政结算。1、生活补贴:按转业时所任部队职务发放补贴。其中: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每月补贴500元;原副师职职务每月补贴450元;原正团职职务每月补贴400元;原副团职职务每月补贴360元;原营职职务每月补贴320元;原连、排职职务每月补贴300元。2、门诊医疗补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发放30元门诊医疗补贴。三、补助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达不到下列标准的(不计算今年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增发部分),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予以补齐。1、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2、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3、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4、原连职(包括专业技术12级,文职干部1级科员)及其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342元。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上述标准的,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据实补齐。法律依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第四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人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2,下岗失业志愿兵退休最新政策是什么
1、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要依据法律规定向专门岗位就业人员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确保实际收入水平在扣除“五险一金”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为专门岗位就业人员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3、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与专门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鼓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中长期劳动合同。4、落实要求各地开发的专门岗位的劳动报酬水平,要以设区市为单位相对统一,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实现专门岗位就业的人员,自上岗之日起,不再享受针对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的相关生活困难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五条 对退出现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其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志愿兵转业下岗补偿
法律分析:志愿兵转业后下岗的,属于失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金流程如下: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国家对转业下岗志愿兵有什么政策?
具有依法安置工作的转业军人,民政部门安置工作保证其有三年稳定工作期,三年稳定工作期如果是非本人原因(单位破产、改制等)而解除劳动合同、下岗的,可以退回原民政部门重新安置。如果是超出三年稳定工作期的退役军人,民政部门就没有对其进行再安置工作的义务、责任和其他政策了。需要强调的就是,不管什么时期对于普通退役军人、转业军人而言,不管是城镇户籍、农村户籍,复员、转业的;一旦离开部队后就是普通公民了,只是你是个曾经当过兵的荣誉、户籍本“兵役状态”栏记载了“服役”两个字而已。
5,志愿兵下岗失业了怎么办?国家还有人管吗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里面有详细规定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精神,为体现对退役士兵的优待,《条例》规定,对服现役满10年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不满10年的,应当签订总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自退役士兵上岗之日起满1年不与退役士兵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视为与退役士兵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退役士兵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已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依法进行重整招用人员时,应当通知被裁减的退役士兵,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6,志愿兵转业安置后到退休年龄是否亨受兵龄补助?
志愿兵转业安置后、到退休年龄是不能亨受人依据军龄的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的。依据是原民政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沿用的“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规定。一、原民政部2016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网页链接规定: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二、2019年7月24日、退役军人事务部颁布的《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网页链接规定: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40元。
7,国家对转业下岗志愿兵有什么政策
如果是非本人原因的下岗、失业(单位倒闭、破产等),依据民政部门安置政策,是可以直接退回安置部门重新予以安置的(民政部门、社保部门对于退役军人转业安置、或具有安置资格退役士兵安置,保证其具有三年的工作稳定期的)。
如果是自己的原因辞职、跳槽等原因下岗失业的,国家就不会有何保障政策的。【摘要】
国家对转业下岗志愿兵有什么政策【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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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非本人原因的下岗、失业(单位倒闭、破产等),依据民政部门安置政策,是可以直接退回安置部门重新予以安置的(民政部门、社保部门对于退役军人转业安置、或具有安置资格退役士兵安置,保证其具有三年的工作稳定期的)。
如果是自己的原因辞职、跳槽等原因下岗失业的,国家就不会有何保障政策的。【回答】
8,国家对转业下岗志愿兵有什么政策
具有依法安置工作的转业军人,民政部门安置工作保证其有三年稳定工作期,三年稳定工作期如果是非本人原因(单位破产、改制等)而解除劳动合同、下岗的,可以退回原民政部门重新安置。如果是超出三年稳定工作期的退役军人,民政部门就没有对其进行再安置工作的义务、责任和其他政策了。
需要强调的就是,不管什么时期对于普通退役军人、转业军人而言,不管是城镇户籍、农村户籍,复员、转业的;一旦离开部队后就是普通公民了,只是你是个曾经当过兵的荣誉、户籍本“兵役状态”栏记载了“服役”两个字而已。【摘要】
国家对转业下岗志愿兵有什么政策【提问】
具有依法安置工作的转业军人,民政部门安置工作保证其有三年稳定工作期,三年稳定工作期如果是非本人原因(单位破产、改制等)而解除劳动合同、下岗的,可以退回原民政部门重新安置。如果是超出三年稳定工作期的退役军人,民政部门就没有对其进行再安置工作的义务、责任和其他政策了。
需要强调的就是,不管什么时期对于普通退役军人、转业军人而言,不管是城镇户籍、农村户籍,复员、转业的;一旦离开部队后就是普通公民了,只是你是个曾经当过兵的荣誉、户籍本“兵役状态”栏记载了“服役”两个字而已。【回答】
具体要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城市,补贴政策都是不一样的
1、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即为本单位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2、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退伍义务兵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向上高定一级。
3、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4、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5、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6、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7、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8、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9、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10、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11、义务兵退伍后要求自谋职业的【回答】
以上就是【回答】
9,下岗失业志愿兵新政策
政策支持:1、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要依据法律规定向专门岗位就业人员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确保实际收入水平在扣除“五险一金”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为专门岗位就业人员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3、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与专门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鼓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中长期劳动合同。4、落实要求。各地开发的专门岗位的劳动报酬水平,要以设区市为单位相对统一,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实现专门岗位就业的人员,自上岗之日起,不再享受针对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的相关生活困难补助。扩展资料:岗位开发1、机关、事业单位要充分挖掘自身潜力,提供一批适宜退役士兵就业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等社会化用工岗位,定向安排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等退役士兵就业。2、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筹集岗位,定向、定岗安排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等退役士兵就业。3、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在招录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时,优先选聘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等退役士兵。4、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发岗位自主招录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等退役士兵。参考资料来源:江苏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确保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就业工作通知
10,下岗志愿兵最新政策
1、按照劳社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文件劳社部发[2007]28号关于进步落实部军队退役员劳保障政策通知精神关于解决基本养保险接续问题原军龄视同缴费限达定退休龄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军龄)满15按月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已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缴费其实际缴费限与原军龄合并计算缴费限2、现行志愿兵转业安置政策前制定急需制定符合现实情况新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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