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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户籍管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97修正)

来源:尊旭网时间:2024-05-26 02:16:40编辑:阿旭

1,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97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第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工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第七条 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以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第八条 外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育龄妇女应当提交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暂住证》:
  (一)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者无固定住所的人员;
  (二)育龄妇女无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的;
  (三)乞讨、街头卖艺人员;
  (四)从事相面、算卦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五)无照行医人员;
  (六)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员;
  (七)其他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动人员。
  已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中,有前款第(二)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吊销其《暂住证》。第十条 对各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暂住证》。
  对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暂住证》上注明系来京务工经商。《暂住证》上未予注明的,劳动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第十二条 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第十三条 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公安派出所。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则内容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相关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另外,港、澳、合同胞和华侨来京暂住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在1995.06.13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法律依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第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第七条 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第八条 外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二)育龄妇女应当提交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暂住证》:(一)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者无固定住所的人员;(二)育龄妇女无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的;(三)乞讨、街头卖艺人员;(四)从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五)无照行医人员;(六)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员;(七)其他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动的人员。已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中,有前款第(二)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吊销其《暂住证》。

3,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

北京户口办理常识
去这里看。
http://www.beijing.gov.cn/fwdh/sm/hk/default.htm
首都之窗的户口办理页面。
写一些大致的吧
夫妻投靠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办理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夫妻投靠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入户条件:

1、投靠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80年以后出生的二胎以上的子女应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应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的处理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办理市外迁入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4,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中心

可以啊 北京户籍管理推出九项新举措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04:3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卢国强 通讯员关玺华)从现在开始,父亲是北京市集体户口(不包括在校生集体户口和驻京办事处、联络处等集体户口),子女可以随父报出生或投靠父亲进京入户。昨天,市公安局宣布推出包括这一政策在内的9项户籍管理便民措施,并生效施行。

举措1 儿童随父入户条件放宽

【细则】以往一些居民是集体户口的,他们的子女因为父亲是单位集体户口,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因而不能随父亲在京入户。此次公安机关为了解决这部分居民的实际困难,放宽限制,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亲为北京市集体户口(不包括在校生集体户口和驻京办事处、联络处等集体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经单位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按规定审批后,可办理随父报出生或投靠父亲进京入户。

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
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六条修改为:“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由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介绍用户,并发给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家庭服务员)》(以下简称《就业证》):
  “(一)年满16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接受过家庭服务工作的职业培训;
  “(五)各项证件、证明材料齐全。”
  2、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一)对雇用无《就业证》的外地来京人员的用户,责令其解除雇佣关系,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涂改、转让、转借、冒用《就业证》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未按规定进行注册,或者未及时办理《就业证》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利性介绍家庭服务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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