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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云

来源:尊旭网时间:2024-03-05 03:05:51编辑:阿旭

谁杀死了李丽云

“李丽云”死于肺炎恶化。2007年,著名的李丽云事件,引起了社会的重视,孕妇李丽云因感冒在男友的陪同下来到北京朝阳医院,却被发现病情严重,必须马上手术治疗。但是其男友肖志军坚决拒绝签字,医院也就只好眼生生地看着这名患者走向死亡。这件事情是一个悲剧,当然,其男友肖志军有着愚昧的一面,他的短见、无知与固执,最终是导致了李丽云死亡的直接原因。即使受到了多方面的劝阻,即使医生再三的强调,他仍旧坚持着,也许是因为经济困难,也许又是因为什么其他的原因,总之,他最后的痛哭想必满是懊恼与反悔。诚然,肖志军受到了不仅是李丽云的家属,更是社会的谴责,但是,我们不能再去责怪这样一个已经痛苦万分的人了,他确实已经生活在悲痛之中了。我们必须看到这些事件背后的一些东西。难道导致这次悲剧的错误要单一的强压到弱小的民众身上么?众所周知,科技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不仅为我们带来了更美好的生活,也带来了更多的苦难与病痛。如今,医疗技术的门槛越来越高,我们不可能去奢求一个普通的百姓会去理解,懂得病情,做出他因有的判断。对于病人来说,病名,起因,后果,都是那么遥远,但是却是那么重要。这时,必须由医生来解释,来却说。这种医生与病人的关系应该是觉得地无条件的信任,病人来到医院就是将自我的性命完全交给了医生,医生有治疗病人的义务,病人有接受治疗的义务,这种双方面的义务构建了医患关系,最直接,也最不能容得下一点瑕疵的关系。但是,为什么肖志军会怀疑?为什么他会犹豫?为什么他无视了医生的劝解?这不仅是这对即将迈入幸福生活的夫妻的悲剧,这更是我们整个社会的悲剧。我认为这个事件发生的背后的原因就是医院与病人之间那绝对的信任的关系遭到了缺失。在这个物欲横流的世界里,有的医生已经歪曲了医生这个职位必须有的“救死扶伤”的责任,他们想的更多的可能是病人口袋中的钱。这样的思想使他们经常会做出违背医德的行为,仗着医疗技术与平民百姓知识的隔膜以及对医生的完全信任,他们肆无忌惮的进行欺骗,这直接导致了整个社会对医生信任的降低,医患关系越发紧张,最终导致了肖志军的犹豫与怀疑,产生不可挽回的结果。李丽云事件更是一个警钟,他警告了我们:中国的医患关系已经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地步。病人无法信任医生,那么病人由如何将自己的性命全全交付于医生?医生不被病人所信任,那么医生又如何让病人配合进行妥善的治疗?难道以后看病必须让平民百姓先去搞懂千千万万的医疗知识,以防医生随时从中获取利益么?这样的社会太可悲了,我相信没人愿意看到。只有这份必须的信任再次被构建,每一个病人都放心地走进医院的时候,这样的悲剧才会彻底消失。参考资料百度知道: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330628652078659365.html

谁杀死了李丽云

这几天,对“丈夫拒不签字,妻子孩子双亡”事件,人们已给予太多关注——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类似悲剧的受害者,我们没有理由不关注。
  从制度层面反思悲剧发生的根源,当然是必要的。但就这一事件而言,现有制度设计,完全可以避免悲剧发生,但对医院极度不信任的家属、一心想着如何远离责任的医院,让避免悲剧的机会从身边溜走。
  这一悲剧发生时,本报记者吕卫红正在这家医院住院。这一事件能够让公众知晓,她的发现功不可没。她以一个记者的敏锐、一名女性的细腻,在博客上记录下这一事件中的诸多耐人寻味的细节。这些细节,为我们审视这一悲剧提供了全新的视角。看过这些细节,我们或许就会明白,肖志军为什么会作出如此怪异的选择?又是什么让医院面对濒临死亡的病人却不敢越雷池半步?
  我们相信,只有当探究深入人性的时候,避免悲剧才能有坚实保障。这也是我们决定刊登她手记的初衷。


谁杀死了李丽云

  。。。。。。。。。。。。。。。无语!!!
  这几天,对“丈夫拒不签字,妻子孩子双亡”事件,人们已给予太多关注——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类似悲剧的受害者,我们没有理由不关注。
  从制度层面反思悲剧发生的根源,当然是必要的。但就这一事件而言,现有制度设计,完全可以避免悲剧发生,但对医院极度不信任的家属、一心想着如何远离责任的医院,让避免悲剧的机会从身边溜走。
  这一悲剧发生时,本报记者吕卫红正在这家医院住院。这一事件能够让公众知晓,她的发现功不可没。她以一个记者的敏锐、一名女性的细腻,在博客上记录下这一事件中的诸多耐人寻味的细节。这些细节,为我们审视这一悲剧提供了全新的视角。看过这些细节,我们或许就会明白,肖志军为什么会作出如此怪异的选择?又是什么让医院面对濒临死亡的病人却不敢越雷池半步?
  我们相信,只有当探究深入人性的时候,避免悲剧才能有坚实保障。这也是我们决定刊登她手记的初衷。


1986年阳历8月13 出生的女孩 取名

姓名,传承了人的情、意、志;姓名,蕴含了人的精、气、神。人的姓名不只是一个简单的人体符号,而且对人的情绪、智力、婚恋、未能得逞、健康等各方面有着一定的影响.给孩子起名,只要掌握一些要领和方法,还是自己起为好,因为只有你们最了解自己的孩子,也只有你们知道自己的期望是什么。再者,取名有一些限制,比如说家族中已有人用的名字不能用,但外人不知道哪个字你的家族已有人用过,另一方面,古语有言曰:"名字父母所取,肤发父母所赐,故为人子,应怀感恩之心。",虽然现在我们一般不说这个了,但
做为父母的我们,孩子的名字还是自己起更加有意义:

一.给孩子起名字要注意的原则:
1、音韵的灵动力:名字念起来会产生声音的磁场,好的名字悦耳,不佳的名字会形成干扰,不少艺术家或作家都会另外取一个名字或另取字号,如:张大千(原名张员)。好名字不仅会令人印象深刻,自己也能认同。
2、避免谐音: 父母若打算自己帮宝宝取名字,要注意名字念起来是否有不雅的谐音,以免日后徒生困扰。如:吴理茂、曾豪孝、雨玲(雨淋)、尉琮(喂虫)。最好是名字取好后,多念几遍,看看听起来是否流畅。
3、注意字义: 父母若想为孩子取名字,必须先了解字的意义,因为有些字并不常见,或者换了旁侧的部首,却意义不佳,所以最好在取名字前,查阅康熙字典确定字义。
4、八字: 有些是参考宝宝的八字来帮宝宝取名,即利用八字来了解宝宝的先天命格,如:是否阴阳协调、五行均等,再借着取名来调和、改善宝宝的运势。帮宝宝命名可以依照八字命盘、再参考格局、笔画,最后找出合适的字义。比如由八字得知宝宝个性任性刁蛮,建议可用,如:理、德、修、维,来修饰孩子的个性。
5、生肖: 不少父母在取名字时,常会因生肖来选择字,如:龙年时男生常取名为龙。或者某些生肖,适合用某些字,如:蛇喜欢待在小洞,蛇年出生的宝宝,可以选择:哲、启、善、唯等字。
6、单名: 一般而言,单名好记且响亮,但是就单名欠缺地格、外格,除非命格好者,否则不适合使用,或者可再取字或号作为辅助,如:孙文,字中山;李白,字太白。
7、笔画的八十一灵动: 可分别算出五格(天格、地格、人格、外格、总格)的八十一灵动,并观察其五行的相生相克关系。总格24、25、29、31、32、33、35(这样的笔画数格局很不错,但人生有较多波澜重叠)37、39、41、45、47、48(这样的笔画数是不错的格局,有这样笔画数的人,大都能克服困难,开创格局。)
8、三才五格: 五格是由姓名的笔画中算得,五格的笔画可算出相应的五行,接着即可了解五格及五行间相生相克与吉凶关系,取名字时,最重要在于五行是否协调,再者才是笔画好不好。三才是指天格、人格、地格间的组合并系。取名字时可参考康熙字典的字义和笔画,因为有些字必须以偏旁部首来算,才能得到正确的笔画。

二,基本要领:
1,以父姓加固定的字派(有的家谱规定必须使用)加一个有特定意义的字;
2,以孩子父母的姓加上一个有特定意义的字,组成三个字的姓名;
3,以孩子父姓加上一个有特定意义的字,组成单名(容易造成重名);
4,以孩子父母的姓加上两个有特定意义的字,组成四个字的名。

三,“有特定意义的字”可以是:
1,孩子出生的季节,如春天出生的用“春”字,秋天出生的用“秋”字;
2,孩子出生的日子,如国庆日出生的用“国庆”“建国”“建华”;
3,孩子出生的时晨,如早晨出生的用“晓光”“晨光”;
4,孩子出生的地点:如“京生”“津生”“沪生”“渝生”;
5,父母对孩子的期望:男孩用“健、英、伟”,女孩用“慧、娟、淑”等。

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1,尽量不用多数人都使用的常用字,以避免重名;
2,尽量不用多数人容易念错的生辟字,以避免难认;
3,尽量不用笔画繁多和字形不正的字,以避免难写;
4,尽可能使用好听的褒意诣音,不用不顺耳的贬意诣音;
5,尽可能使用多音调,即三个字避免同一声调,念起来响亮有起伏感;
6,在父母的姓字上多下功夫,或拆其字形,或用其字音,但要慎用叠音。

五,具体建议:
1,买本相关的书,了解一些命名数理和生辰八字五行相生相克的知识。
2,如果凭想象实在想不出理想的字,不妨查查字典。
3,现在给孩子取名,最好是用四个字的名,即父母两人的姓加上两个字:
如男孩用“夫子”“健夫”,女孩用“慧子”“纯子”等,四个字的
名不易重名,别具一格,好处多多,将逐步流行。
4,一般来说,男孩取名用字应含阳钢之气:如“英”“强”;女孩取名用字应含贤淑之意:如“慧”“娟”。而有时男女反用则孩子长大后各方面都比较优秀。

总而言之,取名的总体原则是:好听、易记、画简、雅致、义深。

下面是很多好听的女孩的名字,说不定其中就有适合你们孩子的名字:

一些好听的女孩名字范例:

雅静(优雅文静)
梦洁(一个梦幻般的女孩,心地善良,纯洁)
梦璐(如梦幻般的女孩,璐,谐音露,露字为日月结合的灵之美.智慧且不夸张)
惠茜(贤惠,茜只是名字好听)
漫妮(生活浪漫,妮是对女孩的称呼,没什么意义)
语嫣 (嫣:美好鲜艳 )
桑榆(出自唐?王勃《滕王阁序》:“北海虽赊,扶摇可接;东隅已逝,桑榆非晚。”)
倩雪(即前雪,也就是雪天出生的可爱公主啦)
香怡(香气怡人)
灵芸(在古代,有一个叫薛灵芸的少女,长得容华绝世,貌赛貂禅,他被当时的皇帝曹丕看中,欲召她进宫做宠妃,愿您的女儿也象她一样美丽,双手灵巧)
倩雪(即前雪,也就是雪天出生的可爱公主啦)
玉珍(象玉一般美丽,珍珠一样令人喜爱)
茹雪(茹,谐音如;全名意思是想雪一般纯洁,善良)
正梅(为人正直,能承受各种打击)
美琳(美丽,善良,活泼)
欢馨(快乐,与家人生活得非常温馨)
优璇(优,各个方面都很优秀;璇,像美玉一样美丽,受人欢迎)
雨嘉(雨,纯洁;嘉,优秀)
娅楠(娅,谐音雅,文雅;楠只是名字好听)
明美(明白事理,长得标志美丽,有着花容月貌)
可馨(一个美丽的可人儿。能与家人生活得非常温馨)
惠茜(贤惠,茜只是名字好听)
漫妮(生活浪漫,妮是对女孩的称呼,没什么意义)
香茹(香,死后留香百世,茹,没什么大意义)
月婵(比貂禅还漂亮美丽,比月光还温柔)
嫦曦(像嫦娥一样有着绝世美丽容貌,像晨曦一样朝气蓬勃,有精神)
静香(文静,象明朝时期的香妃一样美丽,文雅,贞烈)
梦洁(一个梦幻般的女孩,心地善良,纯洁)
凌薇(气势、朝气都凌人,薇,祝她将来成为一代名人)
美莲(美丽如莲花一样,还有出淤泥而不染的高尚品质)
雅静(优雅文静)
雪丽(美丽如雪)
依娜(有伊人风采,娜一般指姑娘美丽,婀娜多姿嘛)
雅芙(文雅,如出水芙蓉一般)
雨婷(温柔,聪明,漂亮)
怡香(香气怡人)
珺瑶 珺:美玉 瑶:美玉
梦瑶 瑶:美玉
婉婷(婉寓意“和顺、温和”“婷“寓意“美好”)
睿婕 (意思是聪明的女孩)
雅琳( 以“雅”入名,寓意“超脱、优雅”)
静琪(安静又乖巧的女孩)
彦妮 彦:古时候指有才学有德行的人 妮:指女孩子
馨蕊 馨:香气
静宸 宸:古代君王的代称
雪慧 冰雪聪慧
淑颖 贤淑,聪颖
乐姗 姗:女子走路时婀娜的样子
玥怡 怡:心旷神怡
芸熙 熙:光明
钰彤 钰:美玉 彤:红色
璟雯 璟:玉的光彩 雯:色彩斑斓的云,多用于人名
天瑜 瑜:美玉
婧琪 婧:女子有才 琪:美玉
梦瑶 瑶:美玉
静宸 宸:古代君王的代称
诗琪 (诗情画意;美玉)
美萱 萱:一种忘忧的草
雪雁 (在雪花中飞舞的飞雁)
煜婷 (照耀;亭亭玉立)
笑怡 怡:心旷神怡
优璇(优,各个方面都很优秀;璇,像美玉一样美丽,受人欢迎)
雨嘉(雨,纯洁;嘉,优秀)
娅楠(娅,谐音雅,文雅;楠只是名字好听)
雨婷(温柔,聪明,漂亮)
玥婷 玥: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神珠 婷:美好
芸萱 萱:一种忘忧的草
馨彤 馨:香气 彤:红色
沛玲(精神充沛,小巧玲珑)
语嫣 (嫣:美好鲜艳 )
凌菲 (菲:草木的香气很浓 )
羽馨 (羽缎;温馨)
靖瑶 (靖:平安 瑶:美玉 )
瑾萱 (瑾:美玉 萱:传说中一种忘忧的草 )
漫妮(生活浪漫,妮是对女孩的称呼,没什么意义)
灵芸(在古代,有一个叫薛灵芸的少女,长得容华绝世,貌赛貂禅,他被当时的皇帝曹丕看中,欲召她进宫做宠妃,愿您的女儿也象她一样美丽,双手灵巧)
欣妍(开心愉快,妍是美丽)
玉珍(象玉一般美丽,珍珠一样令人喜爱)
茹雪(茹,谐音如;全名意思是想雪一般纯洁,善良)
正梅(为人正直,能承受各种打击)
美琳(美丽,善良,活泼)
欢馨(快乐,与家人生活得非常温馨)
优璇(优,各个方面都很优秀;璇,像美玉一样美丽,受人欢迎)
雨嘉(雨,纯洁;嘉,优秀)
娅楠(娅,谐音雅,文雅;楠只是名字好听)
明美(明白事理,长得标志美丽,有着花容月貌)
可馨(与家人生活得非常温馨)
惠茜(贤惠,茜只是名字好听)
漫妮(生活浪漫,妮是对女孩的称呼,没什么意义)
香茹(香,死后留香百世,茹,没什么大意义)
月婵(比貂禅还漂亮美丽,比月光还温柔)
嫦曦(像嫦娥一样有着绝世美丽容貌,像晨曦一样朝气蓬勃,有精神)
静香(文静,象明朝时期的香妃一样美丽,文雅,贞烈)
梦洁(一个梦幻般的女孩,心地善良,纯洁)
凌薇(气势、朝气都凌人,薇,祝她将来成为一代名人)
美莲(美丽如莲花一样,还有出淤泥而不染的高尚品质)
雅静(优雅文静)
雪丽(美丽如雪)
韵寒(即蕴涵)
莉姿(具有公主或王后的一切风度与姿色)
梦璐(如梦幻般的女孩,璐,谐音露,露字为日月结合的灵之美.智慧且不夸张)
沛玲(精神充沛,小巧玲珑)
欣妍(开心愉快,妍是美丽)
曼玉(曼妙身材,婷婷玉立)
歆瑶( 歆:心悦,欢愉 瑶:美玉 )
凌菲 (菲:草木的香气很浓 )
靖瑶 (靖:平安 瑶:美玉 )
瑾萱 (瑾:美玉 萱:传说中一种忘忧的草 )
佑怡( 怡:好心情 )
婳祎 (婳:形容女子娴静美好 祎:形容事物美好 )
檀雅 (檀:植物 雅:正规 )
若翾 (翾:飞翔 )
熙雯 (熙:光明 雯:成花纹的云彩)
诗茵(诗:寓意文雅、浪漫)
静璇 (聪明文静)
婕珍 (意思是聪明的女孩)
沐卉 (卉:草的总称 沐:如雨般湿润 )
琪涵(有美玉一般内涵的女孩)
佳琦 (琦,是玉的意思,佳琦意思是犹如上好美玉一样白璧无暇!)
雪丽(美丽如雪)
依娜(有伊人风采,娜一般指姑娘美丽,婀娜多姿嘛)
雅芙(文雅,如出水芙蓉一般)
雨婷(温柔,聪明,漂亮)
怡香(香气怡人)
韵寒(即蕴涵)
莉姿(具有公主或王后的一切风度与姿色)
梦琪、忆柳、之桃、慕青、问兰、尔岚、元香、初夏、沛菡、傲珊、曼文、乐菱、痴珊、恨玉、惜文、香寒、新柔、语蓉、海安、夜蓉、涵柏、水桃、醉蓝、春儿、语琴、从彤、傲晴、语兰、又菱、碧彤、元霜、怜梦、紫寒、妙彤、曼易、南莲、紫翠、雨寒、易烟、如萱、若南、寻真、晓亦、向珊、慕灵、以蕊、寻雁、映易、雪柳、孤岚、笑霜、海云、凝天、沛珊、寒云、冰旋、宛儿、绿真、盼儿、晓霜、碧凡、夏菡、曼香、若烟、半梦、雅绿、冰蓝、灵槐、平安、书翠、翠风、香巧、代云、梦曼、幼翠、友巧、听寒、梦柏、醉易、访旋、亦玉、凌萱、访卉、怀亦、笑蓝、春翠、靖柏、夜蕾、冰夏、梦松、书雪、乐枫、念薇、靖雁、寻春、恨山、从寒、忆香、觅波、静曼、凡旋、以亦、念露、芷蕾、千兰、新波、代真、新蕾、雁玉、冷卉、紫山、千琴、恨天、傲芙、盼山、怀蝶、冰兰、山柏、翠萱、恨松、问旋、从南、白易、问筠、如霜、半芹、丹珍、冰彤、亦寒、寒雁、怜云、寻文、乐丹、翠柔、谷山、之瑶、冰露、尔珍、谷雪、乐萱、涵菡、海莲、傲蕾、青槐、冬儿、易梦、惜雪、宛海、之柔、夏青、亦瑶、妙菡、春竹、痴梦、紫蓝、晓巧、幻柏、元风、冰枫、访蕊、南春、芷蕊、凡蕾、凡柔、安蕾、天荷、含玉、书兰、雅琴、书瑶、春雁、从安、夏槐、念芹、怀萍、代曼、幻珊、谷丝、秋翠、白晴、海露、代荷、含玉、书蕾、听白、访琴、灵雁、秋春、雪青、乐瑶、含烟、涵双、平蝶、雅蕊、傲之、灵薇、绿春、含蕾、从梦、从蓉、初丹。听兰、听蓉、语芙、夏彤、凌瑶、忆翠、幻灵、怜菡、紫南、依珊、妙竹、访烟、怜蕾、映寒、友绿、冰萍、惜霜、凌香、芷蕾、雁卉、迎梦、元柏、代萱、紫真、千青、凌寒、紫安、寒安、怀蕊、秋荷、涵雁、以山、凡梅、盼曼、翠彤、谷冬、新巧、冷安、千萍、冰烟、雅阳、友绿、南松、诗云、飞风、寄灵、书芹、幼蓉、以蓝、笑寒、忆寒、秋烟、芷巧、水香、映之、醉波、幻莲、夜山、芷卉、向彤、小玉、幼南、凡梦、尔曼、念波、迎松、青寒、笑天、涵蕾、碧菡、映秋、盼烟、忆山、以寒、寒香、小凡、代亦、梦露、映波、友蕊、寄凡、怜蕾、雁枫、水绿、曼荷、笑珊、寒珊、谷南、慕儿、夏岚、友儿、小萱、紫青、妙菱、冬寒、曼柔、语蝶、青筠、夜安、觅海、问安、晓槐、雅山、访云、翠容、寒凡、晓绿、以菱、冬云、含玉、访枫、含卉、夜白、冷安、灵竹、醉薇、元珊、幻波、盼夏、元瑶、迎曼、水云、访琴、谷波、乐之、笑白、之山、妙海、紫霜、平夏、凌旋、孤丝、怜寒、向萍、凡松、青丝、翠安、如天、凌雪、绮菱、代云、南莲、寻南、春文、香薇、冬灵、凌珍、采绿、天春、沛文、紫槐、幻柏、采文、春梅、雪旋、盼海、映梦、安雁、映容、凝阳、访风、天亦、平绿、盼香、觅风、小霜、雪萍、半雪、山柳、谷雪、靖易、白薇、梦菡、飞绿、如波、又晴、友易、香菱、冬亦、问雁、妙春、海冬、半安、平春、幼柏、秋灵、凝芙、念烟、白山、从灵、尔芙、迎蓉、念寒、翠绿、翠芙、靖儿、妙柏、千凝、小珍、天巧。妙旋、雪枫、夏菡、元绿、痴灵、绮琴、雨双、听枫、觅荷、凡之、晓凡、雅彤、香薇、孤风、从安、绮彤、之玉、雨珍、幻丝、代梅、香波、青亦、元菱、海瑶、飞槐、听露、梦岚、幻竹、新冬、盼翠、谷云、忆霜、水瑶、慕晴、秋双、雨真、觅珍、丹雪、从阳、元枫、痴香、思天、如松、妙晴、谷秋、妙松、晓夏、香柏、巧绿、宛筠、碧琴、盼兰、小夏、安容、青曼、千儿、香春、寻双、涵瑶、冷梅、秋柔、思菱、醉波、醉柳、以寒、迎夏、向雪、香莲、以丹、依凝、如柏、雁菱、凝竹、宛白、初柔、南蕾、书萱、梦槐、香芹、南琴、绿海、沛儿、晓瑶、听春、凝蝶、紫雪、念双、念真、曼寒、凡霜、飞雪、雪兰、雅霜、从蓉、冷雪、靖巧、翠丝、觅翠、凡白、乐蓉、迎波、丹烟、梦旋、书双、念桃、夜天、海桃、青香、恨风、安筠、觅柔、初南、秋蝶、千易、安露、诗蕊、山雁、友菱、香露、晓兰、白卉、语山、冷珍、秋翠、夏柳、如之、忆南、书易、翠桃、寄瑶、如曼、问柳、香梅、幻桃、又菡、春绿、醉蝶、亦绿、诗珊、听芹、新之、易巧、念云、晓灵、静枫、夏蓉、如南、幼丝、秋白、冰安、秋白、南风、醉山、初彤、凝海、紫文、凌晴、香卉、雅琴、傲安、傲之、初蝶、寻桃、代芹、诗霜、春柏、绿夏、碧灵、诗柳、夏柳、采白、慕梅、乐安、冬菱、紫安、宛凝、雨雪、易真、安荷、静竹、代柔、丹秋、绮梅、依白、凝荷、幼珊、忆彤、凌青、之桃、芷荷、听荷、代玉、念珍、梦菲、夜春、千秋、白秋、谷菱、飞松、初瑶、惜灵、恨瑶、梦易、新瑶、曼梅、碧曼、友瑶、雨兰、夜柳、香蝶、盼巧、芷珍、香卉、含芙、夜云、依萱、凝雁、以莲、易容、元柳、安南、幼晴、尔琴、飞阳、白凡、沛萍、雪瑶、向卉、采文、乐珍、寒荷、觅双、白桃、安卉、迎曼、盼雁、乐松、涵山、恨寒、问枫、以柳、含海、秋春、翠曼、忆梅、涵柳、梦香、海蓝、晓曼、代珊、春冬、恨荷、忆丹、静芙、绮兰、梦安、紫丝、千雁、凝珍、香萱、梦容、冷雁、飞柏、天真、翠琴、寄真、秋荷、代珊、初雪、雅柏、怜容、如风、南露、紫易、冰凡、海雪、语蓉、碧玉、翠岚、语风、盼丹、痴旋、凝梦、从雪、白枫、傲云、白梅、念露、慕凝、雅柔、盼柳、半青、从霜、怀柔、怜晴、夜蓉、代双、以南、若菱、芷文、寄春、南晴、恨之、梦寒、初翠、灵波、巧春、问夏、凌春、惜海、亦旋、沛芹、幼萱、白凝、初露、迎海、绮玉、凌香、寻芹、秋柳、尔白、映真、含雁、寒松、友珊、寻雪、忆柏、秋柏、巧风、恨蝶、青烟、问蕊、灵阳、春枫、雪巧、丹萱、凡双、孤萍、紫菱、寻凝乐珍、寒荷、觅双、白桃、安卉、迎曼、盼雁、乐松、涵山、恨寒、问枫、以柳


李丽云事件中所涉及的医疗机构在法律上是否存在过错?

  2007年11月21日,孕妇李丽云因感冒在同居男友肖志军陪同下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就诊,院方建议做剖腹产手术,肖志军坚持认为自己是陪同李丽云来看感冒,不是来生孩子,拒绝签字,李丽云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一身两命。事件发生后,此事多被惯以“男子拒签致产妇死亡事件”为题被媒体广泛报道,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热议。2008年1月24日,死者李丽云父母将医院和肖志军告上法庭。后由于肖志军离家出走,相关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李丽云父母撤回了对肖志军的起诉。

  诉讼中,李丽云父母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而朝阳医院则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审查同意了朝阳医院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原因在于,法院认为:医疗纠纷中存在着当事人可以选择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两种鉴定;医疗机构有权进行抗辩并优先选择医疗事故鉴定;如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一方有异议,则有权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进一步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不过,这一纠纷中按规定需承担本次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朝阳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明确表示:“因北京市卫生局已于2007年11月25日组织了市级孕产妇死亡专家评审并做出了几点意见(见市卫生局就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的调查通报),故我会不再对此病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使得该案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无法启动。于是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鉴定结论为李丽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综合情况复杂有关,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患者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

  这个事件从发生、发展至成为案件,现业已开庭审理,事情的真实情况正逐步廓清,当案件最终落槌,慢慢地,这个引发关注与热议的事件会随着一切的盖棺定论而淡出我们的视野。但是,这个事件、案件中折射出的非法律与法律问题,实在值得我们深思。

  问题之一 媒体报道的客观性值得关注

  李丽云的死亡事件,对于媒体,无疑是极具新闻价值的,而作为新闻,自然当尽可能抢在第一时间发布,否则新闻变旧闻,其新闻价值将大打折扣。但是在抓新闻、抢新闻的同时,媒体需要尽量避免传递误导公众的信息,尽可能客观地报道事件本身,至于避免以哗众取宠的方式为题为文,我想在此不必赘述,那当是应有之义。在李丽云事件发生之初,有些媒体的报道多少有失偏颇,其题多为“丈夫拒签致产妇死亡”、“男子拒签致孕妇死亡”等类似文字,固然这本身是医院的说法,而医院作为诊疗专业机构,其说法无疑比作为没有医疗知识的肖志军更具权威性与说服力,所以媒体以此为题报道,并不能说其有先入为主之嫌或已经作出了自身的主观判断。问题是,媒体是传播媒介,他们自身很清楚报道对于任何一个事件的影响与放大力,媒体根据医院方面的说法报道这一事件,使公众对这一事件的关注点多少有点煞偏风。这个煞偏风集中表现在公众舆论聚集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在家属不签字的情况下,医院是不是应该为李丽云手术?其二是指责肖志军不签字的行为。事实上,李丽云案件审理到今日,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是不是应该为李丽云进行手术,本身就要打个大大的问号。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探究医院是不是应该在家属不签字的情况下为李丽云手术,以及肖志军为何不签字及其不签字的责任,意义何在?所以,回过头来看,当初闹得沸沸扬扬的两个焦点,竟然不能够成其为问题。

  何以出现如此可笑的情况?因为媒体一开始就不甚审慎地为这个事件打上了定性的标签,而借助于媒体了解事件经过情况的大众自然顺着媒体的思路往下走。时至今日,随着案件的审理,我们已认识到是否应为李丽云实施手术属于案件应当查明的事实,而肖志军的签字与否并不当然主宰李丽云生死,但对于该案的报道仍旧多为“男子拒签致产妇死亡案”或“丈夫拒签致孕妇死亡案”。目前的报道,这种标题虽可理解为对这一事件约定俗成说法的沿用,但是,我们不能不深刻地关注,媒体一开始为这一事件贴上的标签是多么地令人难忘,其影响力多么地具有穿透力。

  无可置疑,媒体可以也应当有自己的立场和判断,但是立场与判断必须建立在客观的基础之上,由于媒体作为传播媒介具有的放大性,在某些涉及专业判断的事件中,在暂无法作出专业判断的情况下,媒体如何既高效快捷地进行报道,而又不失客观,无疑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问题之二 有关专家是否当本着社会责任慎言或建言

  李丽云事件发生后,如上所述,一开始人们把焦点集中在医院是否应当在没有家属签字的情况下手术,及肖志军是否应当签字之上。于是,一方面有专家提出,“生命权和健康权高于一切,只有职业医生才能判断病人在危急时刻是否需要抢救。”并建议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生命权的保护,规范相关医疗条款;另一方面有专家指出,应追究肖志军的刑事责任。

  我不怀疑专家们的专业水准与良苦用心,但专家应该意识得到,自己的表态与观点对于公众看法的影响,因此,本着社会责任,专家既需建言,又需慎言。在发表意见或观点时,是不是应当深入了解事件客观情况?让自己的意见建立在客观基础之上,哪怕不一定对,至少不那么随意。或者,如果没有途径或不便了解事件的客观情况,是否应当在发表意见时给予一个“假设如此”的声明?让公众知道专家的意见是建立在媒体报道之上的。专家们走得太急、走得太远、或稍微走偏,完全可能造成公众错误的认知。毕竟,我们中不少人是崇尚权威的。

  当我们随着法院的审理一步步探究案情时,我们发现,在这一事件中,如果法律强制赋予医生自主手术权,而本当具有精专知识、良好医德的医生作出了错误判断,则有可能错上加错。而事实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已经赋予了医院判断与决定力,在现实中只存在医院敢不敢作出判断与决定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何需把“家属不同意情况下医院有手术实施决定权”作为特殊情况特别列明并固化?在李丽云事件中,医院提出的因不签字无法手术致死经过调查、审理,已大大走样,北京市卫生局对这一事件做出的《调查通报》给出的意见,明确表示:患者死因为重症肺炎、急性左心衰竭、肺水肿、呼吸功能衰竭,由于患者未能及时就诊,虽经抢救,死亡不可避免。说明,手术与否李丽云似乎都难逃死亡噩运。

  至于医学界专家,在这一事件中,本来正应该是他们浓墨重彩粉墨登场的时候,他们却令人失望地集体失语,就算偶有个别专家发表意见,却只见意见不见其人。医学无疑是具有风险性与探索性的科学,我们固然不愿意看到医疗失败与错误,但失败与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应该选择的是面对而非逃避。李丽云事件对于医学界专家而言,绝不是一个语焉不详的问题,正如我们法律界对于同一案件可以有不同看法,但最终结论不能也不会语焉不详,但时至今日,虽经尸检、鉴定,李丽云事件在医学上的定性却依旧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如果我们非医界人士无法判断的问题,医学界专家也无法判断,我们何以相信医学界专家的水准?何以相信医学的进步?至于如果医学界专家的集体失语是另有只可意会的理由,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为社会信赖、追捧的专家们,本无需承担社会责任。

  问题之三 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鉴定是否具有可选择性

  审理李丽云父母诉朝阳医院案件的法院认为,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鉴定具有可选择性,并且医疗机构具有优先选择的权利。对此,我认为,颇值商榷。

  首先,鉴定的决定权在法院。医疗纠纷分为两种类型:医疗侵权纠纷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对于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说明,在医疗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对于后者,举证责任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李丽云的父母提起的是医疗侵权之诉,按规定,应由朝阳医院对医疗行为与李丽云之死及其不存在医疗过错予以举证。那么朝阳医院应当如何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不提出鉴定申请,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除非朝阳医院能够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它应当申请鉴定。不过,《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说明,是否需要鉴定,进行何种鉴定,并不取决于当事人申请,而是取决于法院认为该事项是否属于专门性问题、及属于何种专门性问题的判断及法院的决定。也就是说,鉴定的申请权在当事人,决定权在法院。

  其次,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不具可选择性。医疗事故鉴定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的专门性鉴定,医疗过错鉴定是根据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进行的司法鉴定。这是依据不同法律规定、不同法律程序进行的两种不同的鉴定。当李丽云父母未以医疗事故侵权为由,仅以医疗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时,由于属于医疗事故,侵权成立应予赔偿,反之,不属于医疗事故,却不意味着侵权不成立无需赔偿,因此,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不属于本案必须查明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将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列入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没有依据。

  医疗事故鉴定无需借助于司法程序启动,当李丽云父母以医疗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时,对于鉴定,他们事实上已经作出了选择:如果有必要鉴定,则案件中的鉴定应是依赖于司法程序才能启动的过错鉴定。

  在李丽云父母已经选择医疗侵权诉讼中,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与司法鉴定的程序不同,如果李丽云父母不接受医疗事故鉴定而基于法院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对于鉴定结论不服,他们很难作出进一步选择: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说明他们接受了医疗事故鉴定,只是不服结论;选择因为本身不接受鉴定而不申请再次鉴定,这个鉴定结果却会成为对案件有决定性影响的定论。

  因此,我认为,医疗侵权案件中,应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还是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在患者或其家属起诉时就已经是确定的了:患者主张属于医疗事故的侵权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患者主张属于医疗过错的侵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再者,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院的抗辩理由,对于鉴定类型医院不存在选择权,更无优先选择权。医院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为其对抗患者或其家属的抗辩,只是其认识误区。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无需赔偿。但这只意味着医院无需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赔偿,并不意味着医院免责。当然,医院可以以不属于医疗事故不赔偿来进行抗辩,事实上,患者或其家属未提出医疗事故的主张,在法律上就可以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这种认定并不导致医院免责的成立,因此医院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抗辩主张并不带来其对鉴定的选择权或优先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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