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
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的区别
三者主要的区别在于打折的理由销售折扣: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多购买其货物(限时折扣或捆绑折扣)而给予的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及早付款而给予的优惠条件,本质是一种理财方式;销售折让: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方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总结,其中销售折扣与现金折扣是销售方的主动选择,销售折让是被动选择,迫不得已而为之。销售折让和现金折扣的区别:1、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在价格上给予折让。例如企业给客户销售一批商品,售价为400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与合同要求不一致,要求给予价款5%的折让,最后买房按38000元付款。2、现金折扣是指商家为了鼓励客户尽快付款而在货款方面给予的一些折扣。现金折扣的表达方式有:2/10指1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1/20指20天内付款给予1%的折扣,n/30指30天内付款则没有折扣。三者在会计上的处理是不同的:销售折扣在做账的时候直接按照折后价进行处理,不体现折扣的金额,按照折后金额开具发票;现金折扣在商品卖出以后,想让客户快还钱,少收款项就相当于应收账款贴现的代价,是记作财务费用的,确认收入与开票全都是折前价格操作;销售折让是因为商品有瑕而豁免部分货款,视同销售减少进行处理,类似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的方式,开具发票以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且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的发票,在这种情况下要记得冲减销售收入。
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和现金折扣的区别是什么
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和现金折扣的区别是打折的理由。销售折扣: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多购买其货物(限时折扣或捆绑折扣)而给予的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及早付款而给予的优惠条件,本质是一种理财方式;销售折让: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方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和现金折扣的区别如下:1、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在价格上给予折让。例如企业给客户销售一批商品,售价为400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与合同要求不一致,要求给予价款5%的折让,最后买房按38000元付款;2、现金折扣是指商家为了鼓励客户尽快付款而在货款方面给予的一些折扣。现金折扣的表达方式有:2/10指1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1/20指20天内付款给予1%的折扣,n/30指30天内付款则没有折扣。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哪个要记入财务费用?
一、现金折扣,规定时间内付款给予的优惠,处理:实际发生时,差额计入“财务费用”;二、商业折扣,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处理:按照折扣后的价格,正常确定收入金额;三、销售折让,因为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价格减让,处理:在实际发生折让时,做相反分录,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四、现金折扣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因素,对于销售企业,现金折扣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缩短收款时间,减少坏账损失。负作用是减少现金流量,因为折扣部分冲减了财务费用,实际收到的钱就少了。五、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数处理。是通过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六、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在销售实际已发生,企业销售实现时,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不需作单独的账务处理。七、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扩展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会计处理时有何不同
现金折扣与商业折扣的会计处理区别:在企业的销售业务中,经常会遇到销售折扣的情况。现行制度对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规定得比较明确,而对商业折扣的会计处理规定得却并不那么清晰明了。为了让广大会计人员有一个系统的了解,笔者对折扣的会计、税务规定做一个较为全面的解析,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商业折扣(税法中又称“折扣销售”)指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将价目单中的报价打一个折扣后提供给客户,这个折扣就叫商业折扣。商业折扣通常明列出来,以百分数如5%、10%的形式表示,买方只需按照标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现行会计制度对于商业折扣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现有会计科目的设置,再参照以前的《企业会计制度》,可以得出的合理会计处理方法,即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入帐。现行税法(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商业折扣的纳税规定是: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另外,国税函发[1997]4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付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即从应支付的货款总额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现金折扣通常以分数形式反映,如2/10(说明10天内付款可得到2%的折扣)、1/20等。对于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在我国会计实务中,通常采用总价法。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处理。由于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核算,因此在对增值税的处理上,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税法的规定完全一致,由此形成并计入费用的折扣差额,可在税前扣除。因为现金折扣是为了早日收回资金而给予客户的一种资金减让,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因此是一种财务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可税前列支。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是企业销售时采取的优惠方式,它们都是会计术语,在实务上易与税务术语混淆不清,现将该会计术语与税务术语的关系列示如下:(税法)折扣销售(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会计)商业折扣;(税法)销售折扣=(会计)现金折扣。更多问题进会计网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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