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相当于现在的什么官
刺史相当于现在的什么官职?
刺史相当于现在的省长,是3品官位。刺史,又称刺使,古代官名。“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秦制,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御史(监郡御史)。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西汉中后期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制度意义 刺史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是维护皇权的有力手段,对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刺史制度在形成和演变的过程中逐渐地方官化。刺史制度的每次变化有其特定的、具体的原因,而且有根本原因。考察刺史制度对于探讨两汉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关系,以及进一步探索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惠帝时期 重新设置了监御史。当时经济有了很大程度的恢复,异姓王已被消灭,匈奴威胁稍微减轻,而且惠帝与地方官员的关系远不如刘邦时期密切,所以政府加强了对地方的监察。中央并且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恢复的监御史的职权做了规定,使监御史成为单纯的地方监察官,而不是像秦朝监御史那样在监察之外还有很多职权。 初代时期刺史职责 (1)“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即限制地方大族兼并土地,反对其横行乡里。 (2)“二千石不奉诏,遵旧典,倍公问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的以权谋私的不法行为。 (3)“二千石不恤疑狱,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实讹言。”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执法不公平。 (4)“二千石选署不平,阿附所爱,敝贤宠玩”,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在察举士人时偏向亲己。 (5)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任所监”,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子弟不法。 (6)“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结。
刺史相当于现在什么官位?
这个得分情况来说,不同时期刺史的职权不同,主要是以下三种情况——
汉武帝时在地方上置十三部(州)刺史,以“六条问事”监察郡国,刺史巡行州内各地,无固定治所,虽然品秩只有六百石,不如一个县令,但可监察两千石的郡守、国相等长官,位卑权重。此时的刺史,是地方最高的监察官,相当于现在的中央派出的巡视组组长。
后来刺史的权力逐渐膨胀,到了东汉时期,演变成了有固定治所、有大批佐属官吏、可以处理行政事务、甚至能领兵的封疆大吏,虽然此时刺史名义上依然是监察官,但实际上已履行地方行政长官的职能,地方行政区划出现“州——郡——县”三等格局。此时的刺史相当于在巡视组组长的基础上又加了省长的职务(甚至还有兵权)
魏晋以后,州郡逐渐泛滥,州的辖区越来越小,到了隋文帝时期,废郡,改州县二级制,刺史也正式成为领县的州一级的最高行政长官。此时的刺史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委书记兼市长。
到了宋代,刺史成为虚衔,一州的实际管理者是“权知军州事(即知州)”和“通判”。
刺史什么官职,相当于现在什么官职?
刺史是一个州的一把手,相当于现在市长的职位,通常在三品下到五品下之间。唐朝刺史一般是州的行政长官,每一个州的综合实力都是不同的,被分为上州、中州以及下州。不同州的刺史的官阶也不尽相同,上州刺史官阶最高,中州刺史次之,官阶最低的就是下州刺史。在唐朝的时候,司马这个官职的职务就是协助当地的刺史办事,一般是四品官。但是更多的只是个虚名而已,没有任何职权。长史,为幕僚之长,亦可领兵,其实质若现今之参谋长之职务。扩展资料唐朝刺史和司马都是州里的长官,分别管理不同的事情。但是唐朝刺史是地方州的最高行政长官,它的官阶要比司马大。司马要比刺史的官阶低一点。而且司马一般是辅佐当地的刺史办事,没有任何实质的职权而言。与刺史、司马差不多得还有长史一职,长史同样是州里设的职位。只不过它的存在感要比司马稍微大一点。唐朝中央宰相名称:尚书令、中书令、侍中、左右仆射、参知政事(二品)等都是宰相,相当于现在的政治常委、委员.尚书(三品)、侍郎(四品),相当于现在的部长、副部长;郎中(五品)、员外郎(六品),相当于中央部委的厅局级、副厅局级公务员.御史大夫(三品)、御史中丞(四品),相当于纪委书记、委员。
刺史相当于现在什么官几品 刺史是什么官职几品
刺史相当于现在的省长,是3品官位。刺史,又称刺使,古代官名。“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秦制,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御史(监郡御史)。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西汉中后期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制度意义 刺史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是维护皇权的有力手段,对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刺史制度在形成和演变的过程中逐渐地方官化。刺史制度的每次变化有其特定的、具体的原因,而且有根本原因。考察刺史制度对于探讨两汉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关系,以及进一步探索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惠帝时期 重新设置了监御史。当时经济有了很大程度的恢复,异姓王已被消灭,匈奴威胁稍微减轻,而且惠帝与地方官员的关系远不如刘邦时期密切,所以政府加强了对地方的监察。中央并且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恢复的监御史的职权做了规定,使监御史成为单纯的地方监察官,而不是像秦朝监御史那样在监察之外还有很多职权。 初代时期刺史职责 (1)“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即限制地方大族兼并土地,反对其横行乡里。 (2)“二千石不奉诏,遵旧典,倍公问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的以权谋私的不法行为。 (3)“二千石不恤疑狱,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实讹言。”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执法不公平。 (4)“二千石选署不平,阿附所爱,敝贤宠玩”,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在察举士人时偏向亲己。 (5)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任所监”,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子弟不法。 (6)“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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