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
法律分析: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五级: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法律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一)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适用于一般的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适用于一般的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轻微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三)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四)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五)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的核心子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网络安全保护等级中每一等级的安全要求不包括
。第一级(自主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小型私营、个体企业、中小学,乡镇所属信息系统、县级单位中一般的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指导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县级其些单位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一般的信息系统。例如非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等。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要求备案,并接受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级(监督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例如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
跨省或全国联网运行的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指挥、作业、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这类系统在省、地市的分支系统;中央各部委、省(区、市)门户网站和重要网站;跨省连接的网络系统等。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要求备案(可以进行专家评审)、测评(每年一次),并接受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级(强制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特别重要系统以及核心系统。例如电力、电信、广电、铁路、民航、银行、税务等重要、部门的生产、调度、指挥等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核心系统。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专门需求进行保护。
必须进行专家评审、备案、测评(每半年一次),并接受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的强制监督、检查。
第五级(专控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极端重要系统。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依据国家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特殊需求进行保护。
必须进行专家评审、备案,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等级测评,并接受国家指定专门部门的专门监督、检查。【摘要】
网络安全保护等级中每一等级的安全要求不包括【提问】
。第一级(自主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小型私营、个体企业、中小学,乡镇所属信息系统、县级单位中一般的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指导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县级其些单位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一般的信息系统。例如非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等。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要求备案,并接受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级(监督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例如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
跨省或全国联网运行的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指挥、作业、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这类系统在省、地市的分支系统;中央各部委、省(区、市)门户网站和重要网站;跨省连接的网络系统等。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要求备案(可以进行专家评审)、测评(每年一次),并接受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级(强制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特别重要系统以及核心系统。例如电力、电信、广电、铁路、民航、银行、税务等重要、部门的生产、调度、指挥等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核心系统。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专门需求进行保护。
必须进行专家评审、备案、测评(每半年一次),并接受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的强制监督、检查。
第五级(专控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极端重要系统。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依据国家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特殊需求进行保护。
必须进行专家评审、备案,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等级测评,并接受国家指定专门部门的专门监督、检查。【回答】
其中安全要求不包括的是使用高档服务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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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管理系统分级保护涉及的国家保密标准有哪些?
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概括起来包括以下方面:1、制作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及产品。2、收发、传递密件、密品。3、使用密件、密品。4、复制、摘抄、汇编密件。5、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都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法律分析1、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资源接受保密审查,对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2、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3、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的文章、著述。4、与所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5、有计划地组织本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增强所属工作人员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6、对所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7、对所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考核。8、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9、自己或所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发生泄密事件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所在机关、单位报告,决不隐瞒。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时,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基本要求是
法律分析: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涉密信息系统不的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的安全保密产品,原则上应选用本国生产的设备和系统。安全保密产品应该通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测评机构的检测,安全域之间应划分明确,安全域之间的所有数据通信都应该安全可控。涉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应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应该与信息主体不可分离,其自身不可篡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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